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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海关总署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1和附件2。经修订的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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