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本市食品药品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检测机构自愿组成,是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食品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为食品药品行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协调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发挥本联盟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北京食品药品行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四条 本联盟完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现代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联盟健全党建工作管理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执纪监督。
第六条 本联盟建立服务承诺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 本联盟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和行业法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本联盟办公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64号院主楼8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及药品的安全状况、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北京市食品药品政策法规和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约束机制,规范行业管理行为。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全面开展行业自律,通过开展各类质量安全承诺以及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推动企业提升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意识,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研究和分析本市食品药品安全基本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提高首都食品药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发展战略研究,促进本市人民饮食结构、安全用药和食品药品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四)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贯彻实施科学、持续发展战略,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及行业内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的监督评审认定工作。组织技术、体制、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与咨询活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展会。推荐表彰和奖励行业内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五)发挥联盟内部专家和检测机构的作用,科学应对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减轻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食品药品行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六) 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协助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并就整改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组织化、规模化和标准化进程,提升食品药品产业的整体水平。
(七)开展与国内外食品药品企业及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广泛组织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包括组织开展各类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参观交流考察,为会员单位培训食品药品技术和管理人才。协助企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的宣传、推广、展示活动,指导企业参加食品药品的安全专项认证,加强和改善食品药品的安全管理。
(八) 协调媒体、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凝聚会员力量,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共同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九)收集国内外食品药品信息,分析行业动态,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
(十)通过建立网站、编辑出版会刊,介绍国内外食品药品行业最新动态、食品药品科技进展和食品药品的标准法规。
(十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联盟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联盟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并自愿加入本联盟;
(三)本市从事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科研、检测、教学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检测机构、专业媒体或相关团体,并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企事业单位、检测机构、专业媒体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认证资格证明等合法证件;相关团体应持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认证资格证明等合法证件。
第十二条 本联盟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参加本联盟者,须填写入盟申请表;
(二)经本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本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联盟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六)入联盟自愿、退联盟自由。
第十四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章程和行规公约,支持联盟工作,维护联盟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联盟活动,执行本联盟各项决议,完成本联盟委托的工作;
(三)主动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报表;
(四)对本联盟非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出联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联盟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联盟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变更、终止事项;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北京市民政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市民政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席、秘书长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或委托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研究决定北京联盟重要工作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全面负责联盟的工作,协调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系;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及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常设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联盟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北京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联盟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