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津环规范〔2023〕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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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4-01-03 | 生效日期 | 2024-01-0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9-01-02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
备注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津环执法〔2020〕120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津环规范〔20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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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我局修订了《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2023年版《天津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