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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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6-10-11 | 生效日期 | 2017-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粮食承储库的检验水平,规范承储库的化验室管理,确保全市储粮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规定,市粮食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化验室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11日
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化验室标准
为提高我市粮食承储库的检化验水平,规范化验室管理,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9号令)和《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办法〉的通知》(津粮发展〔2015〕42号),特制定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化验室标准。
第一条 天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库(以下简称“承储库”),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条 凡承储库都应设立粮食化验室,按照国家标准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
第三条 承储库化验室职责
(一)宣传贯彻上级部门有关粮食质量管理的文件及指示,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和出库粮食进行全面检测,并做好原始检测记录。
(三)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项目检验周期,定期对库存粮食进行全面检测,掌握粮食质量变化情况。
(四)建立以单仓为单位的储备粮质量检验档案。
第四条 承储库化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具有独立的物检室和化检室。物检室和化检室要符合国家对化验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所检测项目对化验室的环境要求。能够正常开展所存粮食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的检验工作。
(二)根据承储的粮食品种,必须配置相应的检化验所需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应符合粮食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见附表)。
(三)检验人员配备
1.承储库应配备专职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为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在职职工。
2.检验人员数量
粮食类承储库仓容量在2.5万吨至5万吨(含2.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仓容量在5万吨至10万吨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仓容量大于10万吨(含10万吨)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4人。
油脂类承储库罐容量在0.3万吨至5万吨(含0.3万吨,不含5万吨)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罐容量在5万吨及以上的,检验人员不得少于3人。
3.检验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把关。检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认真操作,检验完毕要准确填写“检验单”。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承储库化验室管理
(一)化验室应当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化验室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定期对检验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三)化验用化学试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柜,专人专账管理。
(四)化验室要定期开展培训,确保检化验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其他
天津市粮食局委托天津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年对承储库化验室的检验能力和标准执行情况、安全状况等进行专业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粮食安全区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七条 附则
(一)本文中“储备粮”含储备食用油。
(二)区级储备粮承储库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检验能力要求
2.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小麦
3.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稻谷
4.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玉米
5.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大米
6.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小麦粉
7.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化验室主要设备表——油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