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津市场监管食经〔2023〕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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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11-04 | 生效日期 | 2023-11-04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托管服务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托管培训机构)的自营食堂、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食堂(以下简称承包食堂),采用校外配餐服务的学校和托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学校),学校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以下简称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为学校食堂提供食品原料的中央厨房(以下简称中央厨房)等涉校集中供餐单位全面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相关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各学校食堂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层级,全面建立校长(园长)、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三级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一)配全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按照《规定》要求,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结合本市实际,除符合上述情形以外的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承包食堂)、食堂承包企业、服务学校、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也应参照上述要求全部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1.中学和中等职业院校、小学、托幼机构、托管培训机构应由学校分管食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园长)或相应级别的管理人员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高等院校应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食品安全总监。
2.食堂承包企业应在其承包学校食堂所在校区配备1名食品安全总监。
3.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在其每个厂区配备1名食品安全总监。
4.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应在每个为师生供餐的食堂(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鼓励其根据食堂实际经营情况(如食品加工制作区域面积较大、供餐楼层较多等)配备多名食品安全员,上述食品安全员须由校方正式工作人员担任。
5.食堂承包企业应在其承包的每个学校食堂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鼓励其根据食堂实际经营情况(如食品加工制作涉及多个操作区、食品制售档口较多等)设置多名食品安全员。
6.服务学校应在其每个校区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
7.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在其每个厂区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鼓励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食品加工制作涉及多个车间、多道工序等)配备多名食品安全员。
8.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不得由同一人员担任。
(二)明确岗位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1.学校及托管培训机(包括服务学校)构应结合供餐用餐实际情况,明确校长(园长)或机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并通过任命书的形式明确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人员,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在食堂显著位置(服务学校在校园公示栏)公示上述文件。
2.食堂承包企业应结合其承包的学校食堂实际情况,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并通过任命书的形式明确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人员,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文件。
3.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结合食品或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分装配送等过程中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实际情况,明确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职责,并通过任命书的形式明确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人员,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文件。
4.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承包食堂)、服务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照《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管理要求,强化食品安全自查,做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记录并存档备查。
5.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包括服务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应分别将校长(园长)、机构和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任命及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记录齐全并存档备查。
二、开展全覆盖培训和监管执法
1.各区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行业办学主管(办)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就《规定》和本通知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对辖区内学校食堂、服务学校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开展全覆盖培训;将培训与考核有机结合,在完成培训后对相关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相关单位。
2.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学校及托管培训机构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承包食堂)、服务学校、食堂承包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中央厨房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中,还要对学校食堂、服务学校和涉校集中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随机抽查考核,并当场反馈考核结果。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教委
2023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