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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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03-13 | 生效日期 | 2023-03-13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通告公告 | 专业属性 | 检验检疫,进出口 |
备注 |
近日,阿根廷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报告,本国家禽养殖场发生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阿根廷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阿根廷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阿根廷的相关禽产品要严格检疫检测,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阿根廷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阿根廷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阿根廷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3月13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根廷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阿根廷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