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是: 首页>政策法规 » 食品

食品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8号)
发布时间:2022-07-12       来源:海关总署         
为科学、精准做好进口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下同)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开展新冠病毒核酸监测检测,根据检测结果依法对输出国家(地区)的防范污染措施进行检查、调查,确认出口国家(地区)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状况是否持续符合中国进口要求,对存在问题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暂停进口、撤销注册等措施。

      二、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的进口冷链食品,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指南有关规定,进行分级分类处置。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7月8日


      公告下载链接: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doc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