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张某分两次在某生态农业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D197整颗带壳冷冻新鲜榴莲各1个,共支付购物款843元。张某收货后,经查询得知,获得国家检验检疫总局准入的水果各类及输出国家并不包含马来西亚榴莲,遂将某生态农业公司诉至法院。
张某诉称,涉案食品未经过检验检疫而在中国境内销售,具有安全隐患,属非法和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843元,并赔偿8430元。某生态农业公司辩称,张某提供的海关进口名录是新鲜水果名录,其购买的榴莲为液氮冷冻榴莲,已经获得海关的进口相关资质,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生态农业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843元,并赔偿原告张某843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主审法官表示,我国对进口水果(新鲜和冷冻)水果实行检验检疫准入制,即所有进入我国境内销售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水果需经我国国家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依规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在境内进行销售。为此,国家制定了《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冷冻)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变化适时更新。因此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进口水果因不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在境内销售。
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在成熟后坠落地面时,果壳极易沾染土壤和地面杂物中的细菌,加之榴莲完全成熟后,也不易储存,运输过程中易腐败变质,我国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对马来西亚带壳新鲜榴莲进口一直未予准入。直至2019年6月后才对马来西亚部分地区的部分新鲜带壳榴莲列入准入名册,在此之前马来西亚榴莲产品只有冷冻榴莲果肉、果泥准入。涉案的食品榴莲销售时尚未获得国内市场准入,故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销售者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