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1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信息线索,对大商·新玛特超市京广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借口进价涨幅大和需求激增等原因,当天将大白菜销售价格从3.96元/公斤先后调至7.96元/公斤、13.96元/公斤,远高于同期大白菜市场价格。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确定对其罚款50万元,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案正在办理中。
2.2020年1月30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河南省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庆丰街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TJ西恩/上臂式电子血压计等商品,同时使用了两种标价签。普通标价签标示“乐购价248元、零售价249元”,该标价签上方使用蓝色价签标示“现价99元/盒 ,时间:1月1日—2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该商品销售明细,发现该店一年多来从未以乐购价、零售价销售过此商品,其实际结算价格均为99元。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确定对其罚款5万元,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案正在办理中。
3.2020年1月26日,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叶县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叶县六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门店KN95防雾霾口罩进价为每盒6.50元(两只装),2020年1月19日之前的销售价格为每盒18.00元, 1月19日至2020年1月25日实际销售价格为每盒40.00元。叶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4.2020年1月 27 日,平顶山市郏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五家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价格20元一包(10只/包),而同行业零售商2020年1月25日前一次性医用口罩销售价为3至4元(10只/包),该公司销售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销售价格,且该公司不能提供采购票据。平顶山市郏县市场监管局认定该公司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5.2020年1月28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举报线索,对平顶山市国济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将进价8元/个的口罩以50元/个的价格销售。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6.2020年1月29日,平顶山市舞钢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舞钢市益寿堂药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保为康”防尘口罩未明码标价,且在半天之内,其销售价格从38元/包上涨至58元/包。舞钢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及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9.1万元的行政处罚。
7.2020年1月27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举报线索,对大商集团(新乡)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1月26日销售的青茄子在进价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在开始营业的3个多小时内,销售价格从15.96元/公斤增至32元/公斤。新乡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立案调查,确定对其罚款50万元,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案正在办理中。
8.2020年1月26日,漯河市临颍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临颍县千芝堂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后,仍以35元/只的价格销售“康蕊鑫”牌折叠式颗粒物防护口罩(而同类口罩市场售价为8—10元/只),且未能提供该批口罩的进货票据。临颍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9.2020年1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查封了一个隐蔽在小区内的非法经营口罩场所。经查,当事人熊某、吕某等五人多次从不同渠道购进口罩249万个,平均购进单价0.47元/个,在某电商平台上以最高1.98元/个的价格销售,最高加价率321%。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确定对其罚款50万元,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案正在办理中。
10.2020年1月24日,信阳市商城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商城县众生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大道西分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在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告诫后,仍将进价7元/袋(20只)的一次性口罩以40元/袋(20只)价格高价售卖,且未明码标价,信阳市商城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及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确定对其罚款10.5万元,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该案正在办理中。
据了解,疫情防控期间,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督促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按照从重从严从快原则处理。对查实存在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法最高可处5倍违法所得或100万元~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