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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秦皇岛市场监管微信号         
  案例一
 
  北戴河味中居海鲜酒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7月27日,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味中居海鲜酒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8月1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该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费者打包带走剩余菜品,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
 
  北戴河区皓晨饺子馆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7月17日,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区皓晨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该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费者打包带走剩余菜品,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三
 
  北戴河区碧落园宾馆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8月2日,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区碧落园宾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8月7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该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费者打包带走剩余菜品,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四
 
  北戴河区李大厨饭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8月26日,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戴河区李大厨饭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4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时,该店仍存在未提醒消费者打包带走剩余菜品,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餐饮浪费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9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五
 
  青龙满族自治县武振玉杀猪菜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6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满族自治县武振玉杀猪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抚宁区城关家外家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8月13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家外家饭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4年8月22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家外家饭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六十三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轻情形,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案例七
 
  抚宁区城关亮家乐饺子馆未主动告知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并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案
 
  2024年10月10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亮家乐饺子馆未主动告知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并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4年10月21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亮家乐饺子馆仍未主动告知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并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六十三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轻情形,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案例八
 
  抚宁区城关顺源小吃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10月10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顺源小吃部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4年10月21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顺源小吃部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第六十三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的从轻情形,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