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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10月第2期)
发布时间:2024-11-03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         
 2024年10月16日至10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13处,现通报如下:
 
  1.陕麦香(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京味小馆褡裢火烧;东花市街道)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北京瑞庆餐饮有限公司(中国·兰州手工牛肉拉面;建国门街道)
 
  存在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3.北京子超嘉服装服饰店(鸡蛋灌饼;建国门街道)
 
  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4.北京福兴隆糕点铺(福兴隆馒头铺;东四街道)
 
  存在未保持操作场所环境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北京诚信家家酒楼有限公司(金百万;东四街道)
 
  存在未保持操作场所环境整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6.北京宝记烤鸡店(宝记烤鸡;交道口街道)
 
  存在未按要求运输食品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北京晋德餐饮有限公司(永安里地摊烤肉;交道口街道)
 
  存在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按规定洗净、消毒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北京京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分店(京八方食府;王府井地区)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北京美味立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川当家;王府井地区)
 
  存在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消毒、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0.巨蜂鸟(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分公司(62°上清水产;王府井地区)
 
  存在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消毒、未建立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1.北京熊火久喜餐饮有限公司(久喜回转寿司;王府井地区)
 
  存在未防止原料与成品、生熟食品交叉污染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2.北京聚其儿餐饮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polymerxcoffee聚其儿;王府井地区)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3.东方茉莉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茉莉奶白;王府井地区)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不到位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