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北京正真宏心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线索移送,北京正真宏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掺假掺杂的鲜肉食品进行销售。
北京正真宏心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850元和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北京锦粤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4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锦粤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北京锦粤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北京锦粤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北京嘉盛牛排西餐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5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北京嘉盛牛排西餐有限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北京嘉盛牛排西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北京嘉盛牛排西餐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