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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 【2024年第14期】北京市丰台区餐饮门店食品安全问题处置通报
发布时间:2024-08-14       来源:丰台市场监管微信号         
 1、北京浩旭春快餐厅(招牌名称:内哪儿小馆),当事人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北京林伟合丰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名称:楠火锅方庄店),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北京维品鲜老地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老地方农家大院),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北京何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何大川菜金牌水煮鱼),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夜小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小牛纪潮汕鲜牛肉火锅),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草原牧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苑分店(招牌名称:惠民家常菜),当事人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一挑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招牌名称:安记羊汤),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