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开展食品原料自查清理
食品经营者在复工前,要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工作,及时清理、销毁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因疫情无法及时销毁的食品原料,应予以封存并置于独立贮存区域。
规范妥善处置积压食品原料
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食品经营者可采取直接销售、制作半成品销售、新增或扩大外卖订餐服务和捐赠等方式规范处置积压食品原料。
严格遵守食品标签标识规定
食品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可以不进行包装。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在销售区域或网页明显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等信息;如需包装销售,其标签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将食品原料制成半成品销售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名称、加工制作时间、保存条件及期限、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其他明令禁止情形
食品经营者严禁超出许可核准经营范围经营;严禁销售、捐赠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严禁改换食品包装、标签标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行为。
广大市民如发现食品经营者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