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京粮发〔2023〕6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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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12-13 | 生效日期 | 2024-01-0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相关链接:【问答解读】关于《北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粮食安全必检项目(试行)》的政策解读 |
《北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试行)》已经2023年12月6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3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11日
北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质量
安全必检项目(试行)
为加强本市粮食质量监管,保障粮食储存安全和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本市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明确如下。
一、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
(一)常规质量指标
小麦:容重、不完善粒、杂质总量、水分含量、色泽气味。
玉米: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杂质含量、水分含量、色泽气味。
稻谷: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含量、水分含量、黄粒米含量、谷外糙米含量、互混率、色泽气味。
大豆原油: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含量、不溶性杂质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
(二)储存品质指标(仅适用于地方储备粮)
小麦: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值。
玉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稻谷: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值。
大豆原油:酸价、过氧化值。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小麦: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黄曲霉毒素B1;铅、镉。
玉米:玉米赤霉烯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黄曲霉毒素B1;铅、镉。
稻谷:黄曲霉毒素B1;铅、镉。
大豆原油:黄曲霉毒素B1。
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
(一)粮食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与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一致。
(二)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市粮食收购和地方储备原粮和大豆原油出入库质检环节。其他粮食购销活动按照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二)各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督促辖区粮食经营者落实粮食收购(入库)和出库必检项目。
(三)对地方储备粮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无法完成的检验指标,应当在平仓检验环节进行检验。
本制度由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明确粮食出库主要食品安全检验指标的通知》(京粮发〔2016〕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