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津市场监管规〔202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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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3-12-11 | 生效日期 | 2023-12-1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2028-12-10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指导意见》,市市场监管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已经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并就执行中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裁量基准》根据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危害程度、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原则上划分从轻、一般和从重行政处罚三个裁量阶次,对部分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裁量阶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裁量基准》确定的裁量因素,认定裁量阶次,并依据该裁量阶次对应的裁量具体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文件对裁量情节和因素另有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三、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从轻或者从重列举多种情形的,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即可。减轻应当同时具备所有列举情形。既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应予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
四、《裁量基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的,可以参照《裁量基准》,依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量。
五、《裁量基准》实施过程中,《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发生变化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为准。
六、适用《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避免简单、机械照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防止个案裁量失衡。
七、《裁量基准》中的“以上”“以下”在一般和减轻处罚中不包含本数,在从轻和从重处罚中包括本数。
八、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2023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